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双碳人才培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双碳人才培育工作委员会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双碳人才培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Double Carbon Talent Cultiv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缩写:DCTC。
第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广大致力于面向“双碳”目标培养建筑碳排放管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建筑碳排放管理水平,推升建筑领域低碳发展水平,推动建筑行业的碳达峰与碳中和工作,加强与政府、院校、企业的沟通,组织行业标准编制,深层次进行学术交流,促进企业横向联合,规范行业培训市场,进行开发利用和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积极组织技术交流与培训活动,开展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图书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推进建筑领域碳达峰与碳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稳步落实,教育与培训的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加入组成的社会团体,隶属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分支机构,坚持和服从协会的领导与管理,遵守和执行协会的章程与相关各项规定,在协会的工作框架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目标和宗旨是:负责协会双碳教育方面的教育培训、人才需求、技能提升等方面的工作;通过加强双碳人才的培养,促进双碳产学研用融合,加快双碳人才队伍的建设,全面推进“双碳”目标实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针对建筑行业,开展双碳人才需求调研,调研建筑领域涉碳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存在问题,收集了解从业人员培养需求和行业供给情况。做好建筑领域新职业体系分类研究,为建筑涉碳领域职业分类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建立建筑行业绿色就业调查统计机制,引导人力资源培养开发工作。
(二)新技术、新领域培训。充分了解职业培训市场,聚焦人才需求,在新技术方面或新领域范围,开发国家未颁布职业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评价体系建立。依托实施的新职业,统筹协调好相关资源,做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申请与开发、教材编写与题库建设、培训与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培训基地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机构建立职业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并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职业能力建设基地相关制度或工作管理办法,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体制。
(五)与各院校合作。适度兼顾学历教育,完善建筑领域双碳人才培训内容与知识体系,构建多维度教育模式;将双碳教育内容走进学校。
(六)新职业立项申报。依据建筑领域绿色职业及涉碳领域新职业体系分类调研成果,推进新职业申报工作。
(七)组织建筑行业双碳人才教育领域的交流活动、论坛、展览,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委托分支机构协助发展会员,凡依法登记注册的建筑节能相关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均可申请并经批准后成为本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工作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自觉维护行业利益,能与其他会员和睦相处。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 ;
2.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单位简介 ;
4. 行业自律承诺书 。
(三)经审核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备案;
(四)颁发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工作委员会参与、组织或主办的各项活动,并根据具体活动享受不同程度的优惠条件;
(三)优先享有本工作委员会的信息服务及文献资料;
(四)享有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本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诚信自律,维护本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工作委员会发展并完成本工作委员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经常无故不参加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工作委员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工作委员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层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组成,并设秘书处,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报请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批复后方可履行后续程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议研究确定;相关负责人应通过委员会表决通过,履行选举流程。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任期4年,在不超出年龄限制的情况下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工作分工,交流工作进展情况;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负责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本工作委员会日常具体事务和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本工作委员会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 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本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年会须有2/3以上的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工作委员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同意,原则上延期不超过一年,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会员须遵守《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定期参加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本工作委员会年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工作委员会负责,在工作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工作委员会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秘书长、委员;
(二)筹备召开工作委员会会员年会;
(三)执行工作委员会会员年会的决议;
(四)向工作委员会会员代表报告工作;
(五)领导本工作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工作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工作委员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工作委员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工作委员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年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工作委员会各会员单位及个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是本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节能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委员会的会费标准与中国建筑节能协会会费标准保持一致。工作委员会财务纳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本工作委员会的公章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秘书处保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支出仅限于开展于本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相关的包括会员服务、学术交流、开展会议培训等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费用。各分支机构根据上一年度的活动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分支机构下一年度预算,协会根据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活动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分支机构今年开支预算,每半年调整一次预算计划表。对于分支机构今年临时列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需要特别说明,超过10万以上的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协会开展的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课题研究等一次性经营性项目,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所有开支需经过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协会秘书处审核,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法人签字后方可支出。本工作委员会的全部资产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理事会授权下,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不得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工作规则合法合规开展活动,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签署承诺书,对分支机构的活动承担个人责任。因分支机构负责人失职,导致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协会财产损失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工作委员会领导班子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玖条 本工作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工作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会经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履行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工作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经2023年1月13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双碳人才培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双碳人才研讨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双碳人才培育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